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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材不合格固阳恒生合作社状告施工方
专栏: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12-12-07
阅读量:1367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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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3月,固阳县金山镇车铺渠村成立了固阳县恒生种植专业合作社(下简称恒生合作社)。 2011年3月份,经固阳县农牧业局招标,由嘉利公司为恒生合作社的马铃薯田地设计、实施滴水灌溉工程。

  2011年3月,固阳县金山镇车铺渠村成立了固阳县恒生种植专业合作社(下简称恒生合作社)。该合作社的前期工程经固阳县农牧业局招标,由锡盟苏尼特右旗嘉利农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嘉利公司)承揽。然而,村民发现由于管材不合格,恒生合作社的滴水灌溉工程无法正常运行。为此,恒生合作社将施工方嘉利公司告上法庭。
  
  9月4日,经固阳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回顾
  
  2011年3月份,经固阳县农牧业局招标,由嘉利公司为恒生合作社的马铃薯田地设计、实施滴水灌溉工程。
  
  按照2011年固阳县扶持农业的补贴政策,种植企业自筹资金为每亩460元,当时恒生合作社核定马铃薯田地1038亩。
  
  2011年4月19日,恒生合作社一次性支付工程款477848元,并于2011年5月29日结束播种。滴水灌溉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11年6月初,该工程于2011年6月13日开始试水运行。
  
  然而,由于工程所用PVC输水管材不合格等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运行。
  
  ■法律分析
  
  固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恒生合作社曾两次申请进行工程所用管材质量和因管材不合格造成的农业损失的鉴定。
  
  9月4日,在固阳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因管材质量问题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30085元;由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费、鉴定费、保全费共计19915元。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避免了因鉴定过程漫长导致案件延时办理的弊端,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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